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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红线”暨煤矿安全行政执法“底线”暂行规定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27 |  大小:176KB

文档介绍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处90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4万元以上罚款。4. 机械化改造项目未编制设计方案、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8条第2款第15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10条: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7万元以上罚款。5. 停止生产、停产整顿矿井未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验收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11条第2款;《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11条第3款: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红  线内  容具体表现违反规定处罚内容底  线标  准 6. 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安全生产法》第46条第1款;《安全生产法》第100条第1款: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对单位单处15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1.5万元以上罚款。7. 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10条: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对单位处100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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