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施工保留金、农民工工资保留金、廉政建设保留金等保留金返还:按本合同第八条第3款第2项之规定执行。第八条:工程数量计量、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及竣工结算1、工程计量原则1)、乙方已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经过甲方、总包部、监理、业主及质量监督机构现场验收及检测合格,存在的质量缺陷已修复完成,并复检合格。2)、甲方项目经理部已按内部程序对乙方完成的分项分部工程进行了现场收方确认,乙方不存在异议,并签字完善。3)、乙方计量工程量必须有甲方项目经理的签认方可生效,否则甲方将不予认可,不予计量结算。4)、如果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大于设计工程量,则甲方按设计工程量给予乙方结算;如果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小于设计工程量,则甲方按现场实际工程量给予乙方结算。5)、乙方最终计量工程量不得超过中交路桥技术宣曲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给甲方结算的工程量。6)、工程索赔:对于乙方提出的索赔,甲方不予支付乙方任何费用。2、工程价款结算1)、工程款支付必须在甲方已向业主计量的前提下进行,同时乙方的中间计量计算资料已完善(按甲方管理要求规定执行),否则不予计量支付。2)、如甲方当月没有向业主进行计量支付,则将不向乙方支付当月进度款,延至下月累计报送时才一并支付。3)、原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的项目因设计图有误,实际完成工程量与设计工程量不符,但乙方的最终结算量不得超出设计量,超过部分甲方不予计量,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果乙方实际完成量小于设计工程量,甲方按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给予乙方结算。4)、价格调整:本合同工程全部不调价。5)、工程款按月计量完成的工程量乘专业分包单价进行计价,扣留结算总价10%的工程质量保留金;扣留结算总价3%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扣留结算总价4%的安全文明施工保留金;扣除结算总价2%的廉政建设保留金;扣留结算总价1%的激励考核专项基金。6)、根据乙方针对本工程安全、质量、进度、文明施工等承诺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