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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推进清洁生产审核机构联盟章程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54KB

文档介绍
处提交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材料;联盟秘书处根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的要求,审查申请单位是否符合条件,报联盟全体成员大会批准加入;获得批准后,颁发联盟成员单位证书,证书有效期为3年;批准加入的联盟成员,并通过联盟网站向社会公布。第五章联盟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成员的权利)获得联盟的优先推介权,享有与联盟内成员相互协作的权利;共享联盟信息资源;参加联盟的大会、论坛、评选等各项活动;参加联盟定期或不定期举行的信息沟通与技术交流、培训等活动;对联盟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建议;自愿加入和退出联盟。第十四条(成员的义务)遵守联盟章程,维护联盟合法权益和声誉,执行联盟的决议;承办联盟委托的工作,接受联盟的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推进联盟建设,提供清洁生产的相关工作建议;坚持公正、独立、客观、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第六章联盟管理第十五(提交变更信息)联盟成员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场所或其他主要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发生变更、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报联盟秘书处。第十六条(登记证书复核)联盟成员应于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的3个月前提出复核申请,由秘书处根据有效期内等情况进行证书复核工作,对复核要求的联盟成员重新颁发新的证书。第十七条(经费管理)联盟活动经费由联盟成员单位共同承担;接受政府部门及其他机构的资助。联盟的经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单位专项管理。第七章联盟成员退出第十八条(淘汰和退出)第二十条(成员的退出)凡依法破产、关闭、解散、注销的联盟成员,即自动失去团体成员资格。联盟成员因自身原因退出联盟需提交书面申请,退出声明日起三十日后退出联盟。退出联盟的成员不得再以联盟成员的身份发表言论或开展活动。第八章附则第十九条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于联盟秘书处。上海市推进清洁生产审核机构联盟2017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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