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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的通知(穗建质[2010]997号)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113KB

文档介绍
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    六、预拌砂浆的造价信息,由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定期发布。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使用预拌砂浆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七、按规定必须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依据预拌砂浆有关标准和规程进行设计,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其品种、等级和用量。    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建设工程招标办公室、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设工程质监站、工程造价站按照各自的职能,应把使用预拌砂浆的管理列入工作范畴,承担相应的职责。各建设、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认真遵守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应用预拌砂浆的有关规定。    九、对未按规定生产、使用预拌砂浆的企业,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十、本通知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各级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十一、本通知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干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以水泥为主要胶结料与经干燥筛分处理的细集料、矿物掺合料、加强材料和外加剂按一定比例混合而成的混合物。    (二)湿拌砂浆是指以水泥为主要胶结料、细集料、矿物掺合料、加强材料、外加剂和水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集中搅拌站(厂)经计量、拌制后运至使用地点,放入容器或存放池储存,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的砂浆拌合物。    (三)现场搅拌砂浆是指利用水泥、砂等材料在施工现场进行搅拌砂浆拌合物的行为。    十二、本通知是对《关于在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的通知》(穗建筑[2007]401号)进行修改重新发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穗建筑[2007]401号文同时停止执行。本通知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后,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广州市城乡建委办公室2010年8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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