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诚协议的伦理基础是忠诚义务。忠实义务既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而且作为两者的契合点,具有存在的必要。如果不提升公民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必然会导致转型阶段整个社会价值理念体统的崩溃和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增加。实现忠实义务的法律价值,是主流价值的社会导向。虽然协议不是神话,拥有夫妻忠诚协议并不是婚姻的有效保障。但是,夫妻忠诚协议,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可以对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产生一定的威慑与预防作用,它有利于增强夫妻双方的责任感,对于维系婚姻稳定具有积极作用。同时,夫妻忠诚协议也让我们多了一种解决婚姻问题的方式,它可以让我们生活得更理性、更自由。Р四、参考文献Р[1] 阳永恒.论夫妻忠诚协议[D].湖南:湖南大学,2009年4月.Р[2] 汤渊儒.夫妻忠实协议之法律研究[D].厦门:厦门大学,2007年5月.Р[3] 王歌雅.夫妻忠诚协议:价值认知与效力判断[J].政法论丛.2009年5期:第38页至44页.Р[4] 强音.试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J].学理论.2010年11期:第113页至114页.Р[5] 邵世星.浅谈男女间忠诚协议的性质和效力[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9年5期:第34页至37页.Р[6] 张翔.夫妻忠实协议的法律调整[D].四川:西南政法大学,2010年2月.Р[7] 吉晓睿.浅议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判定[J].网络财富.2010年13期:第142页和第150页.Р[8] 李伟.“夫妻忠诚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J].人民法院报.2005年8月.Р[9] 王晓雪.浅谈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判定[J].法制与社会.2010年24期:第27页.Р[10] 甄莉莉.论夫妻忠诚协议[J].法制与社会.2008年30期:第336页至337页.Р[11] 包静雅,王英秀.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J].襄樊学院学报.2010年7期:第45页至4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