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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拟任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复习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46 |  大小:75KB

文档介绍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7、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合同。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可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38、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金融机构擅自设立、合并、撤销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管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39、《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由所在金融机构或者上级金融机构决定。40、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金融机构有更换高级管理人员,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给予警告,并处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所列情形41、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金融机构从事账外经营行为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2、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金融机构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未予以承兑、贴现、付款或者保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造成资金损失的,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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