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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合规要点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13 |  大小:52KB

文档介绍
的合格投资者 1.合格投资者标准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2.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1)揭示私募基金风险; (2)投资者向募集机构提供金融资产证明文件; (3)募集机构审查其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8建立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调查制度 1.募集机构应当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调查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签字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未经特定对象调查程序,不得向任何人推介私募基金。 2.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逾期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主动申请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重新评估。9明确调查问卷内容及在线调查程序调查问卷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投资者基本信息; 2.财务状况; 3.投资知识; 4.投资经验; 5.风险偏好。对投资者上述信息的获取应以投资者自愿为前提。募集机构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的,应当设置在线特定对象调查程序,投资者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10建立投资冷静期制度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募集机构应给予投资者不少于一天的投资冷静期,投资者在冷静期满后方可签署私募基金合同。11建立投资者回访确认制度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后,指令本机构的非基金推介业务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等适当方式进行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须客观确认合格投资者的身份及投资决定。未经回访确认,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签署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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