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Р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Р1、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Р2、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会同设计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完善,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Р四、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Р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Р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Р3、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超过180日。Р4、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行的,应当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Р5、要为评价活动提供符合检测、评价标准和要求的受检场所、设备和设施。Р6、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Р7、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根据职业危害的程度出具相关材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Р五、部门职责Р1、安全部负责联系具备资格的评价公司进行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并提供材料支持。Р2、生产部负责联系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设计,并提供资料支持。Р3、施工监督工作由安全部负责。Р4、验收工作需要安全部与生产部共同参与,由安全部负责整理相关材料进行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