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Р 第十七条选举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Р 第十八条选举程序主要是:Р (一)说明到会的党员数,宣布会议是否有效;Р (二)通过选举办法,宣布候选人名单;Р (三)推选监票人、计票人;Р (四)发选票,说明填写选票时的注意事项;Р (五)投票;Р (六)清点收回的选票,宣布选举是否有效;Р (七)计票;Р (八)会议主持人宣布选举结果和当选人名单。Р 第十九条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Р 第二十条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选票的票面除规定的项目外,不得编号或作任何记号,否则应视为废票。Р 第二十一条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党员半数者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最后几名票数相等,无法确定谁当选时,应将这几人再提交大会重新投票选举,得票多者当选。Р 第二十二条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得赞成票少于半数(含半数)的,不能当选。在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时,也不得在得票未超过半数的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补足,所缺名额可经过选举人进一步酝酿,在未超过半数的人选中重新进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征得多数党员同意,也可不再进行选举。Р 第二十三条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会委员;委员会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并对其他委员进行职责分工。Р 第二十四条党的机关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选出的委员会委员名单及职责分工情况,报上级党组织备案。Р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