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监测流调组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Р5.5 解除封锁Р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所有猪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经上级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解除封锁后,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应至少空栏6个月。Р5.6 扑杀补助Р扑杀指导组对在非洲猪瘟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按照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有关规定申报补偿。Р6 保障措施Р6.1 组织领导Р镇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全镇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镇畜牧兽医站在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及时通报疫情形势和工作进展,及时调整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Р6.2 法律保障Р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开展防控工作,落实防控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影响疫情防控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Р6.3 条件保障Р镇畜牧兽医站要报请镇人民政府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的经费保障和物资供应等工作。要积极协调财政等部门将疫情监测、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杀虫灭源和人员防护等防控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扑杀补助所需资金地方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分担。Р6.4 宣传教育Р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防控技术培训,重点加强病例发现、识别、报告、监测、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有关培训工作。加强防疫宣传,通过多种媒体普及非洲猪瘟防控和应急处置知识,动员社会力量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Р7 附则Р7.1 本预案由龙会镇非洲猪瘟应急指挥办公室负责解释。Р7.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Р威远县龙会镇党政办 2018年9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