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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国考新变化

上传者:qnrdwb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23KB

文档介绍
秘密的需要,对有关人员的相应行为作必要限制。Р(二)封闭相关考试场所,制止无关人员进入。Р(三)查验考生的身份证等证件材料,检查考生携带物品,必要时使用安全监测设备或者以适当方式,对考生实行检查。Р(四)暂扣考生违反规定携带的用于或者可能用于作弊的设备、工具、材料等物品。Р(五)在考试场所内设置、使用视频监控、无线电探测等电子设备,在必要范围内,对无线通讯进行干扰或屏蔽。Р(六)制止和处理考生违反考试纪律、考场规则的行为,必要时可终止考生继续参加考试。Р(七)在考试的客观环境受到外界干扰时,应积极采取措施,及时予以排除或减少干扰,并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对受影响的考生给予适当、相应的补救。Р(八)对故意干扰、破坏考试的人员,移交公安、司法等部门处理。Р二、部分违纪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的尺度Р1.按“手机使用”处理的行为包括:Р(1)携带身上并开机;Р(2)未放在指定位置上,手机铃音响、闹铃响或手机振动;Р(3)携带手机当作钟表或其他功能使用的;Р(4)拿出手机看、接收或发送信息等;Р(5)拿出手机并开机;Р(6)其他监考人员明确记录为“使用”或事后核实为使用的。Р以上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三款处理。Р2.关于考生坐错考场的处理Р(1)考试前期,考生主动提出走错了考场,经主考同意继续考试的,应作记录,不作违纪处理。Р(2)考试期间,由监考人员发现坐错考场,继续原地参加考试的,按坐错考场记录。Р(3)阅卷期间发现考生坐错考场,经查属于替考的,按替考记录;不属于替考且没有书面说明的,按坐错考场记录。Р3.关于雷同试卷甄别结果的认定Р(1)属雷同试卷“同考场打小抄”的,按《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认定。Р(2)属雷同试卷“跨考场两两作弊”的,按《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串通作弊”认定。Р(3)属雷同试卷“集团作弊”的,按《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有组织作弊”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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