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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规定(省长2号令)(修订版)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18KB

文档介绍
Р 第十七条事故隐患排查包括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Р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隐患排查制度要求,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排查事故隐患。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并参加一次,安全管理部门每旬至少组织一次,车间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班组每天组织一次。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专项排查:Р (一)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规程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Р (二)设备设施、工艺、技术、生产经营条件、周边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Р (三)停工停产后需要复工复产的;Р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险情的;Р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的;Р (六)气候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预报可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对安全生产构成威胁的。Р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下列因素开展隐患排查:Р (一)从业人员是否存在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Р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标准要求;Р (三)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规定建立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Р (四)其他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因素。Р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将隐患等级确定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Р 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消除隐患。整改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Р (一)治理的隐患清单;Р (二)治理的标准要求;Р (三)治理的方法和措施;Р (四)经费和物资的落实;Р (五)负责治理的机构、人员和工时安排;Р (六)治理的时限要求;Р (七)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Р (八)复查工作要求和安排;Р (九)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Р 重大隐患整改方案实施前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相关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具体负责整改人员进行论证,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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