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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制度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30KB

文档介绍
条  社区矫正管理中心的工作职责:负责社区服刑人员、安置帮教人员的涉黑涉恶线索排查、举报、处理,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扫黑除恶专题教育活动,加强与公安、法院、检察院以及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等工作;Р第十条  局法制教育宣传科的工作职责:负责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工作,组织开展扫黑除恶政策法律专题宣传活动,通过各级新闻媒体对专项斗争进行宣传报道,向县级以上新闻平台报送相关信息,对新闻信息进行严格把控等工作;Р第十一条  局律师公证管理科的工作职责:依法对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加强对涉黑涉恶案件辩护代理律师的管理和监督,传达上级部门关于律师办理涉黑涉恶案件的指导意见和相关通知,为律师依法开展辩护代理提供业务指导,研究讨论律师参与涉黑涉恶案件辩护代理工作有关问题。Р第三章  责任追究Р第十二条  对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领导不力、责任不落实或工作失职渎职导致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党纪、政纪、法律责任;其他部门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对直接责任人严肃处理:Р(一)对群众投诉、举报的黑恶势力线索置之不理的;Р(二)发现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后未及时通报公安机关的;Р(三)对政法机关查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配合不力的;Р(四)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Р第十三条  为黑恶势力犯罪提供便利条件、通风报信、纵容包庇、干扰阻挠办案、掩盖犯罪事实、开脱罪责,或以其他形式充当“保护伞”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对在专项斗争中形成的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印章、帐册等必须做到专人管理;举行涉密重要会议,出席和列席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内容或决定事项,未经许可不得向外传达扩散;机要文电由办公室档案专管员负责保管,存放在固定的文档柜内。Р第四章  附则Р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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