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喂养,严格禁止“三奶”。Р十一、《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Р一、入库登记制度Р《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库登记,实施台帐管理,做到专人管理,专室保管。在证件运达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清点证件数量后,将证件的起止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册,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Р二、领发登记制度Р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与签发机构在证件领发时,将每次领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日期、单位、证号登记入册,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备查。Р三、首次签发制度Р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实行计算机打印,无打印系统的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由县妇幼保健院负责打印《出生医学证明>>。Р 各助产机构应在新生儿出生后及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作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原始凭据,同时在发放时登记备查。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时,需提供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签发人员及领证人签字确认。Р 签发机构凭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出发具《出生医学证明》。做好签发登记。《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管,存根由签发机构拆切、保存。Р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对于新生儿母索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Р 由于急产等特殊情况,在助产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不需要妇幼保健机构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在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新生儿父母可持相应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户籍管理规定办理出生申报。Р 四、换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