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员仍不送子女上学的家长实施运用法律行政手段进行处罚,采取强制性措施督促家长送子女上学,有效控制中小学生辍学流失。Р8、改善条件,严谨治学。改善寄宿制学校的生活、住宿条件,对寄宿制学校的贫困寄宿生,政府补助生活费、寄宿费和交通费;抓好学校卫生和周边环境、社会治安,使学生和家长有安全感。Р9、加强督查,责任追究。县教育局、政府督导室每学期要对各学校控流工作认真组织检查通报,总结成绩与问题,提出具体要求,进行责任奖惩。Р 有下列情形的对单位和校长考核实行“一票否决”:Р (1)、违反规定,擅自接收无手续学生的;Р (2)、违反规定乱收费的;Р (3)、学籍管理混乱、弄虚作假的;Р (4)、义务教育阶段巩固率不达规定要求的。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负责人和学校给予严肃处理:Р (1)、小学阶段巩固率不达98%或初一巩固率不达98%,初二巩固率不达96%,初三巩固率不达95%的,酌情给予校长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学校当年不得评为优秀,班主任不得评优、晋升职称。Р(2)、小学阶段巩固率不达95%或初一巩固率不达96%,初二巩固率不达92%,初三巩固率不达90%的,校长引咎辞职,班主任调整工作岗位,责任教师当年不得考核为优秀,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也不得评为各级各类模范,学校不得评为先进,已经评为省市县级示范学校的,取消示范学校称号。Р 控制学生流失工作事关教育发展大局,事关社会稳定,事关教育教学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各校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站在教育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控制流失生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充分认识中小学生流失问题的严重性、危害性。要进一步强化职责,在狠抓落实上下功夫。在工作中要做到“四个到位”,即认识到位、宣传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要将“控辍”工作作为教育工作的重点,扎扎实实地认真抓紧抓好。Р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Р 教导处Р 201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