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投标文件电子版Р是否要求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同时递交投标文件电子版Р√要求,U盘或光盘,包括投标文件全部内容。Р 投标文件电子版份数:壹份Р10.5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Р按照本须知第5.1款的规定,招标人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参加开标会。Р10.7中标公示Р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山东省政府采购网”予以公示,公示期3个工作日。Р10.8知识产权Р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Р10.9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Р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8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Р10.10同义词语Р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Р10.11监督Р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Р10.12解释权Р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