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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堰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37KB

文档介绍
铺土厚度、碾压遍数。Р(2)碾压机械应按平行堰轴线方向行进,不得垂直堰轴线方向碾压,并在堰轴线呈弧形段处应特别注意防欠压、漏压。Р(3)相邻两标段交接处,碾迹彼此搭接,顺碾压方向搭接长度不小于0.30~0.50米;垂直碾压方向搭接宽度应为1~1.5米。各施工段之间的纵向和横向接缝的结合坡度不应陡于1∶3,高差不宜大于0.5m。Р(4)施工围堰的标高应达到施工技术方案的围堰的设计标高,堰顶标高应预留10%~12%的沉降。Р5.4. 施工质量控制措施Р(1)当气候干燥,土层表面水分蒸发较快时,铺料与压实表面均应适当洒水润湿,以保持施工含水量。Р(2)为保证土层之间结合良好,除用羊足碾压实外,均应在铺土前将压实结合面洒水湿润并刨毛1~2cm深。Р(3)为配合碾压施工,铺筑应平行坝轴线顺次进行,及时平料并铺筑均匀、平整。Р(4)机械碾压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Рa. 行车速度以1~2档为宜;Рb. 气胎碾、羊足碾、振动碾可采用进退错距法压实。Р(5)铺料与碾压工序必须连续进行。如需短时间停工,其表面风干土层应经常洒水湿润,保持含水量控制在范围内。如需长时间停工,应据气候条件设保护层,复工时予以清除,并检查填筑面。Р5.5. 围堰的运行安全Р(1)围堰在合拢后承建应对围堰进行观测。Р5.6. 围堰的拆除Р(1)围堰的拆除应在水下工程全部完成后进行。Р(2)围堰的拆除须按照先中间后两边、先水深部位后水浅的方法进行,对开挖不到的水下部位应采取水下清除的方法进行。Р(3)围堰的开挖后的过水流量应大于校核排洪过闸流量以满足排洪标准。Р六、其他Р6.1. 本细则未列其他施工技术要求,承建单位若需用时,需按承建合同之规定和相应技术规范编写施工技术措施,报监理部批准后实施。Р6.2. 监理部与监理工程师所进行的检查、验收、批准、认证、签字并Р不表示可以减轻承建单位对保证施工质量和进度所承担的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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