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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史角度谈谈你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识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36KB

文档介绍
会制度仅是为维护统治者私人而设置的,那么就不是“天下为公”的大同社会,所以宋代学者朱熹说“一心可以兴邦,一心可以丧邦,只在公私之间尔”,国家兴盛之道,在于社会制度要为广大的公众利益服务,统治阶层不能一味私心为己。因此,“公”的本质,是以芸芸大众为重心。Р法制:Р法治是中国传统社会的一个价值原则,虽然它遭到过多种批评和否定,但我们并不能否认它在当时社会条件下的长期存在和功能发挥。至少从系统的成文法典来看,远在战国时期就由魏相李悝制订了《法经》,其中包括六篇,即《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和《具法》。商鞅在秦国变法时,根据《法经》改法为律。此后秦始皇下令制订了完备、缜密的《秦律》颁行于全国并得到实施。汉、晋、隋、唐等各朝都有自己的法律体系。较近的《大明律》、《大清律》都达三十卷之多。其内容相当丰富和系统,对当时的社会生活发挥着重要的规范作用。实践层面的事例非常之多,上文提到的北宋向太后便是一个遵法的例子。其家族中有人想向朝廷要一些特权和利益,并言有特旨。向后说:“吾族未省用此例,何庸以私情挠公法。Р”明确地拒绝族人所请。还有一个著名的例子可以反映出秦代法律的作用和百姓的法律意识,这就是陈胜吴广起义的重要原因在于当时法律的严苛。《史记》记载:作为戍卒的他们“会天大雨,道不通,度已失期。失期,法皆斩。”于是他们只好揭竿而起。但是,我们也应该承认,在传统社会中,法治原则在在相当多的时候和相当大的程度上被人治的价值原则冲淡了,而且其功能发挥也受到当时的技术条件和社会组织条件的巨大限制。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十二个理念都是相当普泛的人类价值原则,在具有人文色彩的中国传统社会以直接或间接的形式存在是正常的,只不过它们远远没有成为当时社会的主导价值原则。对于传统资源必须予以创造性的转换和创新性的发展,要辩证地处理继承和发展的关系,才能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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