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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细则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28KB

文档介绍
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Р 第四十条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Р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Р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105日的失能伤害。Р 3.死亡。Р 第四十一条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Р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Р 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Р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Р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Р 第四十二条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Р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酒店领导。Р 2.驾驶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Р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Р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Р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Р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Р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Р 第四十三条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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