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职权:Р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Р 二、提名副秘书长;Р三、处理其它日常事务。Р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Р第二十二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经费来源:Р一、会费;Р 二、捐赠;Р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Р 四、利息;Р 五、其它合法收入。Р 第二十三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Р 第二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Р 第二十五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Р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Р第二十七条本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市体育局的财政审计。Р 第二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Р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Р第二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Р第三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Р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Р第三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由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Р第三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Р第三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Р第三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Р第三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Р第八章 附则Р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月日第 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Р第三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