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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税收征管法》六十三、六十四条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3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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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3、纳税人按期进行了纳税申报,但申报不实。申报不实与虚假申报的含义是一致的。针对纳税人的不实申报,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其法律责任。(1)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且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纳税人的这种行为属偷税,税务机关应依据《征管法》第63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2)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未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纳税人的这种行为,违反了纳税申报管理的规定,但未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对这类行为,不能按偷税进行处罚,应依据此条规定,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4、纳税人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针对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应依据《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行使核税权。在此基础上,税务机关应区别纳税人是否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1)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针对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应依据《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偷税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2)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但未形成不缴或者缴应纳税款。针对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应依据《征管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按“情节严重”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5、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纳税人行为既违反了纳税申报的管理规定,也违反了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税务机关应依据《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追缴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的应纳税款,并依据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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