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其他任何场所。Р1.4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Р1.46 施工设备:指承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运输工具或其他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工程设备。Р1.47 工程变更:指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第56 条规定发出指令的工程任何变更。Р1.48 索赔: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并根据第36 条和第74 条规定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费用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Р1.49 现场签证: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14.2 款约定的指定人选根据第75条规定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Р1.50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Р1.5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照合同要求进行的Р验收。Р1.52 国家验收:指政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程和政策等有关规定,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Р1.53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文件、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注明所采用的书面形式。Р1.54 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Р Р2 合同文件及解释Р2.1 Р标题和旁注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Р2.2 Р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Р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Р(1) 协议书; Р(2) 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