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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制度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19KB

文档介绍
,确定需要整修的工作项目及工程量,作为制定年度计划的依据。Р    3、特别检查是由市交通局或总段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个别长大的、构造复杂的和有严重病害的隧道或发生交通事故、起火爆炸、自然灾害后进行的检查。Р    4、专项检查是根据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的结果,判断需要进一步查明某些病害或破损的详细情况而进行的更为深入的专门检查,一般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实施。检查完成后,应提交专项检查报告。Р    第十七条  保养维修工作主要包括经常性或预防性的保养和轻微破损部分的维修等内容,以恢复和保持结构的良好使用状态。范围包括洞口、洞身、路面、人行和车行横道、斜(竖)井、风道、排水设施、吊顶和内装、人行道和检修道、防冻保温措施、洞口防雪设施、交通标志和标线。Р第十八条  病害处治应根据结构检查结果,针对病害产生原因,按照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方案。Р第十九条  隧道内养护作业不中断交通时,应采取措施,减少对交通的干扰。Р第二十条  公路隧道养护维修应积极而慎重地采取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使养护维修达到安全实用、质量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的要求。Р Р第五章  隧道技术档案管理Р    第二十一条  隧道管养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隧道的技术档案,在使用过程中逐步地积累相关技术资料。Р第二十二条  隧道技术档案主要包括:隧道基础资料表、技术图纸(包括设计图、施工图及其他有关隧道的技术图纸)、隧道衬砌展示图、隧道综合最小限界图、材料试验报告、机电设施的技术文件、隧道大中修工程施工资料、隧道检查报告、历次受损情况及管理资料等。Р第六章  附  则Р    第二十三条  隧道附属结构物如桥涵、引道、环保设施、房屋设施等的保养维护,应遵循相关技术规范和要求。Р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Р内高路霍林郭勒分公司负责解释。Р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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