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Р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Р托幼机构发现在园(所)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离园(所)诊治。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入园(所)。Р儿童离开托幼机构3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托幼机构。Р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开展健康检查,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Р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Р(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Р(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Р(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Р(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Р(五)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Р十九、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其作为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Р 二十、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Р二十一、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Р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托Р二十二小学附设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参照本办法执行。Р二十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Р二十四、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Р二十五、《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由卫生部负责制定。Р 二十六、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