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园路Р 第5.1.1条 各级园路应以总体设计为依据,确定路宽、平曲线和竖曲线的线形以及路面结构。Р 第5.1.2条 园路宽度宜符合表5.1.2的规定。Р Р 第5.1.3条 园路线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Р 一、与地形、水体、植物、建筑物、铺装场地及其它设施结合,形成完整的风景构图;Р 二、创造连续展示园林景观的空间或欣赏前方景物的透视线;Р 三、路的转折、衔接通顺,符合游人的行为规律。Р 第5.1.4条 主路纵坡宜小于8%,横坡宜小于3%,粒料路面横坡宜小于4%,纵、横坡不得同时无坡度。山地公园的园路纵坡应小于12%,超过12%应作防滑处理。主园路不宜设梯道,必须设梯道时,纵坡宜小于36%。Р 第5.1.5条 支路和小路,纵坡宜小于18%。纵坡超过15%路段,路面应作防滑处理;纵坡超过18%,宜按台阶、梯道设计,台阶踏步数不得少于2级,坡度大于58%的梯道应作防滑处理,宜设置护拦设施。Р 第5.1.6条 经常通行机动车的园路宽度应大于4m,转弯半径不得小于12m。Р 第5.1.7条 园路在地形险要的地段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Р 第5.1.8条 通往孤岛、山顶等卡口的路段,宜设通行复线;必须沿原路返回的,宜适当放宽路面。应根据路段行程及通行难易程度,适当设置供游人短暂休憩的场所及护拦设施。Р 第5.1.9条 园路及铺装场地应根据不同功能要求确定其结构和饰面。面层材料应与公园风格相协调,并宜与城市车行路有所区别。Р 第5.1.10条 公园出入口及主要园路宜便于通过残疾人使用的轮椅,其宽度及坡度的设计应符合《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 50)中的有关规定。Р 第5.1.11条 公园游人出入口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Р 一、总宽度符合表5.1.11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