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从其规定,但是关于证明材料的要求超过上述规定、增加申请人义务的除外。Р 7.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Р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Р 9.营业单位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Р 注:Р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申请开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适用本规范。Р 2.第8项和第9项材料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Р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Р 1.《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Р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Р 3.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Р 4.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Р 5.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Р 6.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地址的使用证明。Р ◆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Р ◆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Р ◆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Р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关于证明材料的要求超过上述规定、增加申请人义务的除外。Р 7.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Р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