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调查机构(人员)提出的处罚建议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提出核查意见,按程序报批。涉及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应进行集体会审。Р第十八条《裁量基准》中存在幅度范围的,市级交通运输行政机关、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在裁量基准规定的幅度范围内细化具体执行标准,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作为政务公开内容向社会公布。Р第十九条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机关、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经常对本部门、本单位、本辖区作出的行政处罚进行检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责令纠正或者依法直接予以纠正。Р第二十条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构成执法过错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Р第二十一条行使《裁量基准》未列明的其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可以参照本规则和裁量基准执行。Р第二十二条本规则作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的具体操作规定,不作为执法文书中直接引用的法律依据。Р第二十三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在适用法律时应当按照顺序,遵循下列原则:Р(一)效力层次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Р (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规定;Р (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生效时间有先后的,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Р第二十四条本《规则》所称“多次”是指三次以上。《基准》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个别违法行为情形已注明的除外。Р第二十五条本规则和《裁量基准》由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Р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2013年9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内蒙古自治区收费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同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