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值确定的理由是:Р①各组调查的1998、1999、2000年的三年均值与2000年均值近似相等,采用2000年均值既与我们现在的实际居民生活用水现状相接近,又能反映各类不同用水条件、各种不同用水水平、各类不同用水情形的综合状况;②上限值的确定用各组调查的高月用水变化系数平均值“1.20”对(2000年均值+B类典型调查均值)/2进行修订,既考虑了季节变化因素,对不同月份可以在指标值区间内选用,有灵活的可操作性也客观合理,又考虑了今后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用水条件改善、用水量上升客观要求;③在典型调查中A类的调查户占10%,B类占76%,B类用水水平家庭是城市中用水人群的主体,B类典型调查均值为基点参加的上限值确定,具有较强的代表性,也是一个中等水平的用水标准。Р 深圳、广州由于流动人口多,居民生活用水量也高,其调查反映的三年均值和2000年均值,由于是使用城市户籍人口数计算的,故数值高于典型调查指标。而典型调查数据反映了该区域实际居民家庭生活用水状况。故标准值采用了A类和B类的典型调查值。Р 根据“征求意见稿”会议代表的意见,用北京市的调查数据2000年平均值为“127L/人·d”,B类均值为“103L/人·d”,按照上限值的生成方法,(127+103)/2×1.2=138≈140L/人·d,确定了第二区上限值。Р 第六区即新疆、青海、西藏地区,这些地区由于地域广,城市少,数据源也少。而且,调查到的某些数据有些差异很大。故采用了比照的方法来确定指标值。一区的标准值,其区域分类汇总的数据和典型户分类汇总的数据以及调查汇总的数据基本反映了该地区居民的实际用水情况。所以,以第一区的A类均值“46L/人·d”和六区的三年均值“96L/人·d”以(96+46)/2=71≈75的方法确定了下限值。用第六区调查汇总的2000均值数据“106L/人·d”乘变化系数1.2取整数确定了上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