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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32 |  大小:167KB

文档介绍
m~300m,最大不超过500 m)应设置放水器;Р——在抽放管路的适当部位应设置除渣装置和测压装置;Р——抽放管路分岔处应设置控制阀门,阀门规格应与安装地点的管径相匹配;Р——地面主管上的阀门应设置在地表下用不燃性材料砌成的不透水观察井内,其间距为500m~1000m。Р7、当条件适当时,可选用新材料的瓦斯抽放管,但井下抽放管路禁止采用玻璃钢管。Р8、在倾斜巷道中,管路应设防滑卡,其间距可根据巷道坡度确定,对28°以下的斜巷,间距一般取15 m~20m。Р9、抽放管路应有良好的气密性及采取防腐蚀、防砸坏、防带电及防冻等措施。Р10、通往井下的抽放管路应采取防雷措施。Р(五)抽放设备及抽放站Р1、矿井瓦斯抽放设备的能力,应满足矿井瓦斯抽放期间或在瓦斯抽放设备服务年限内所达到的开采范围的最大抽放量和最大抽放阻力的要求,且应有不小于15%的富裕能力。矿井抽放系统的总阻力,必须按管网最大阻力计算,瓦斯抽放系统应不出现正压状态。Р2、在一个抽放站内,瓦斯抽放泵及附属设备只有一套工作时,应备用一套;两套或两套以上工作时,应至少备用一套。Р3、抽放站位置:Р——设在不受洪涝威胁且工程地质条件可靠地带,应避开滑坡、溶洞、断层破碎带及塌陷区等;Р——宜设在回风井工业场地内,站房距井口和主要建筑物及居住区不得小于50m;Р——站房及站房周围20m范围内禁止有明火;Р——站房应建在靠近公路和有水源的地方Р——站房应考虑进出管敷设方便,有利瓦斯输送,井尽可能留有扩能的余地。Р4、抽放站建筑:Р——站房建筑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耐火等级为二级;Р——站房周围必须设置栅栏或围墙。Р5、站房附近管道应设置放水器及防爆、防回火、防回水装置,设置放空管及压力、流量、浓度测量装置,并应设置采样孔、阀门等附属装置。放空管设置在泵的进、出口,管径应大于或等于泵的进、出口直径,放空管的管口要高出泵房房顶3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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