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可以规定一些限制。例如,对于危害国家安全重大利益或重大、恶性犯罪的,可以对免征权作出限制;对家庭内犯罪,如对亲属间的虐待罪、遗弃罪等,其行为已违反了亲情伦常,不应允许亲属间知情者享有此一免证权,否则就与免证权的愿意不符了;也可允许法官对一些特殊情况作出自由裁量,临时免除某些人的“免证”权利。[3] 最后,加强侦查技术和手段的现代化,以降低这一制度本身的缺陷带来的负面影响。六、结论法合乎情理则兴,法悖于情理则亡。容隐权在中外司法被作为一项原则予以认可,有一定的社会基础。法律规范人的行为活动,应当基于对人性的理解和对人的关怀,否则制定出的法律很可能违反人的本性而成为恶法。亲属、家庭是人类感情的皈依和社会关系的基础。如果法律为了实现个别正义而不惜伤害亲属之间至真的感情,甚至不惜制裁这种感情,则有违法律保护社会风纪的本意。孟德斯鸠说过:“为保存风纪,反而破坏人性;须知人性却是风纪之源泉。”如果在家庭关系中,用法律强迫出卖和揭私,则会使人际之间毫无信任的底线。从现实中出发,不少人甘愿冒险窝藏亲属,帮助其逃亡,如果法律予以制裁,则可能导致全家受刑罚制裁的惨痛后果,这与法不罚众的理念是相违背的。从犯罪学上讲,亲属间的背叛极可能导致犯罪分子心灵绝望,一个充满信任和温情的家庭更有利于犯罪分子的最终改造。终上所述,在我国重构亲亲相隐制度有其重要意义。参考文献: [1][古希腊]柏拉图.游叙弗伦苏格拉底的申辩克力同[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2]周?.罗马法原论(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 [3]吴家友.法官论证据[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作者简介:丁盼(1989-),女,湖北武汉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1级诉讼法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薛欢(1991-),女,湖北荆州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1级诉讼法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