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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选用在发达国家已被广泛应用的定量风险评价法。定量风险评价法不仅可以科学评价出装置的实际安全水平,而且可以提出针对性的建议措施提升装置的本质安全水平,体现了科学性和针对性。自《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40号令”)公布以后,定量风险评价法在涉及毒性气体、爆炸品、液化易燃气体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方面,进行了广泛应用,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本次将定量风险评价应用于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确定,是在AQ/T3046-2013《化工企业定量风险评价导则》公布以后,对40号令第九条有关规定的扩展延伸。与40号令第九条规定相比,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法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装置范围更广,依据的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更适用于危险性稍低于40号令第九条所列的装置。因此当危化装置符合40号令第九条规定的情形,需按照40号令中规定的风险标准执行。非重点监管的危化装置。该类装置的特点是工艺简单,数量众多,规模不一,很多属于规模较小、品种单一的中小企业。如果按照定量风险评价法来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可能造成评估成本较大;如果根据事故后果方法,按最严重事故场景来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可能会造成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过大,致使因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足而搬迁的企业范围扩大,因此建议采用简单便捷的危险指数法,根据危化装置中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性质、位置、生产类型和周围环境条件,评估和计算危化装置的危险指数,然后通过简单查表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与其他标准的关系公告中的可接受风险标准,只用于限定危化装置与厂区外部防护目标之间的距离,主要目的是减小危化装置发生火灾、爆炸、毒气泄漏等事故对周边社会公众的影响。考虑的是事故状态下,危化装置周边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并不针对环境危害和正常生产对周边人员长期、慢性的健康问题。因此在执行相关距离标准时,应在满足本公告要求的基础上,执行其他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编辑韩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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