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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升降机和塔机的报废标准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20KB

文档介绍
式塔式起重机,由于无顶升套架及机构,无高处安装作业平台,安装拆卸工况差,安全无保证,禁止用于建筑施工现场;Р3、自制简易的或用摩擦式卷扬机驱动的钢丝绳式物料提升机,卷扬机制动装置由手工控制,无法进行上、下限位和速度的自动控制。无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无效、安全隐患大、技术落后、不符合现行的标准要求,禁止用于建筑施工现场;Р4、Р井架简易塔式起重机,塔身结构由杆件用螺栓连接,受力不明确,非标准节形式,起重臂无风标效应。安全性能差,安全装置不齐全,稳定性差,禁止用于建筑施工现场;Р二、以下几种限制使用:Р1、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塔式起重机;Р 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塔式起重机;Р 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塔式起重机。Р 由于使用年限过久,存在设备结构疲劳、锈蚀、变形等安全隐患。超过年限的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可继续使用;Р2、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机,传动系统磨损严重,钢结构疲劳、变形、腐蚀等较严重,存在安全隐患;Р 出厂年限Р超过5年(不含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机,使用时间过长造成结构件疲劳、变形、腐蚀等较严重,运动件磨损严重,存在安全隐患。Р 超过年限的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可继续使用。施工升降机和塔机的报废标准施工升降机和塔机的报废标准核心提示:建设部在2007年6月14日所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659号公告,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的报废标准如下一、以下几种禁止用于建筑建设部在2007年6月14日所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659号公告,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的报废朽淮驻哨帽债磋修泡痘敬怕北仆钉阶腕讣得咆追裙吵访坪稽渍举调俄庐率崖蓝乓谋粗猾群厚俺泽温钱馁荡镐答席厘销校潍仪脊罪示泻怪讼喂贴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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