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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处罚办法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22KB

文档介绍
器发现一次罚款100元。传感器的悬挂必须符合安全规程标准,否则对使用单位每次处罚100元。Р2.4井下停电2小时以上时,变电所值班人员必须通知安全监控管理人员,送电后要及时恢复安全监控电源。否则,每次罚款100元,造成备用电源P4000失效或报废,每个P4000处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并追加200元罚款。Р2.5各使用单位未规范使用安全监控设备而造成通讯失败的,罚款100元/次。Р2.6监控人员未按规定巡检的,罚款100元/次。Р2.7监控人员未及时赶到现场处理故障的,罚款100元/次。对造成的后果负责。Р2.8监控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内进行甲烷传感器调校和甲烷超限断电测试的一次罚款500元(特殊情况除外)。Р2.9中心站值班人员未及时打印安全监控系统监测日报表的一次罚款50元。Р2.10调度员从监控屏幕发现井下异常,不及时汇报和处理,不做详细记录,每次罚款100元,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追加处罚。Р2.11监控室发现非工作人员随意进入,每人次罚款50元。Р2.12监控数据未及时备份,每次罚款100元。人为造成数据丢失的罚款500元。Р2.13造成监控网络故障或瘫痪,处单位500~2000元罚款,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同时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Р2.14随意修改终端设计和程序,每次罚款500元,造成系统故障,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同时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Р2.15地面中心站和调度监控室停电超过2小时,机电部门未提前通知生产指挥中心,或调度值班人员未及时通知网络监控管理人员而造成系统数据丢失或系统瘫痪,处罚单位或个人100~500元。Р2.16各单位规定上报显示图表必须及时更新后报生产指挥中心,管理人员对演示图表进行监控显示更新,未及时上报的罚款100元/次。Р2.17本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错误或不妥之处,有待于在实际过程中不断改进和完善。Р2.18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生产指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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