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书面协议。 2.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提供不符合约定条件的招待所设施,严重影响经营。(2)甲方未履行房屋的修缮义务,严重影响经营。 3.在承包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所承包给乙方的招待所: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让该招待所。(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迁变动招待所结构。(3)损坏承包的招待所设施,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未修复的。(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应用于招待所以外的用途。(5)利用所承包的招待所进行非法活动。 4.承包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5.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履行时,甲、乙双方协助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九条招待所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甲方应保证承包期间招待所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 2.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设施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的,应于15日内向对方提出异议。 3.乙方应于承包期满后,将承包招待所及附属设备、设施如数交还给甲方。 4.乙方交还甲方的招待所及附属设施应保持完好的状态,不得留下物品或者影响招待所的正常经营。对未经同意留下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第十条免责条款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招待所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承包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4.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二条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第十三条本合同及附件一式2份,由甲、乙双方各执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章):乙方(签章):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