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2011郭富城巡回演唱会-成都站(合作协议)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仍不改正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佰万元(¥1000,000.00)。另外,违约方还应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取证费用及其他相关实际支出费用)。Р第九条商标、著作权及商誉的特别约定Р甲、乙双方保证绝不得有任何直接、间接之行为,损及对方或本项目的形象或商誉,并应注意防止及避免任何有损害之虞的情形。Р第十条适用法律及争议之解决Р10.1 本协议之签署、效力、解释和执行以及本协议项下争议之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Р10.2 对于因本协议的解释及执行而产生之争议,应首先由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未能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应将有关争议提交乙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Р第十一条附则Р11.1 本协议唯经甲、乙双方签署之书面协议方可修改。Р11.2 本协议的附件及其它因本协议之约定所签署之相关文件,均视为本协议之一部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包括但不限于具体人员及联络方式、《演出合同书》)Р11.3 甲、乙双方的任何通知或书面函件必须以中文写成,以传真、专人送达(包括特快专递)、电子邮件或挂号邮件之形式发送。Р11.4 本协议之未尽事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Р11.5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Р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甲方与郭富城经纪公司:Top Trend Resources Limited及艺人大陆地区合作方:大国文化艺人管理有限公司签署《演出合同书》后生效。Р(以下无正文)Р附件一:具体人员及联络方式Р附件二:《演出合同书》Р甲方:上海英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乙方:北京罗杰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Р(盖章) (盖章)Р代表: 代表:Р(签字) (签字)Р签署日期: 2011年月日签署日期: 2011年月日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