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春季种子市场监管意见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1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杜绝不合格的种子流入使用者的田间,确保农民用种的安全。(四)种子的包装、标识是否合格。根据种子法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中文标签;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五)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建立是否规范。查看种子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有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档案内容是否齐全。经营档案应载明种子来源、加工、贮藏、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内容。二、强化种子生产基地监管工业滤布会同植物检疫机构,对调出调入种子,特别是对外代繁代制种子加强抽查,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按照谁发证谁监管和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农委要对本地所有小麦、水稻、棉花制种基地进行核查登记,并报市种子管理站,重点检查生产许可证、品种权授权、生产档案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种子生产至收获季节,有针对性地对无证生产、侵权生产以及抢购套购等问题严重的地区加强巡查,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扣违法生产的种子;要探索基地管理模式,明确有关各方权利和责任,逐步推行规范合同,建立违规种子生产企业的黑名单制度,并实行全市联网、公开曝光,为市场检查和企业监督抽查提供线索。三、组织巡查和互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市种子管理部门将于三月中旬组织市、县、区种子管理执法人员深入各地种子集中交易市场和随机选定的零售市场开展巡查、互查,并加大对各地种子管理工作的督查力度。各地种子管理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努力做好春季种子管理各项工作,迎接市组织的巡查、互查、督查工作。对种子市场监督管理措施不力、不作为或乱作为,导致当地种子市场混乱,出现严重种子质量事故的,不仅在全市进行通报,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