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传统性别角色定位下,对女性的要求是温柔、贤惠、柔弱、小鸟依人、在家可以相夫教子,而女性如果聪明、能干、独立的特别是比家里的男性更强的时候,男性的自尊心一般都受不了,从而导致家庭的矛盾,婚姻的不幸。虽然,近年来,随着“男女平等”观念的大力推广,情况有所改观,但是,男女在社会生活中、在家庭生活中,还没有真正实现男女平等。Р (三)完善家事劳动报酬请求权的法律规定Р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家事劳动报酬请求权存在以下问题:1、使用范围太窄,适用范围限制在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家庭中,从实际生活中看,我国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数量很少。2、家事劳动报酬请求权的范围太窄,导致忽视了婚姻中平时为家庭奉献较多的一方的利益。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当一方把精力主要投放在家庭中,那么他或她的精力就不可能投放在其他获得经济利益的方面,那么,由一方的付出的时间成本而换取另一方的职业发展、职业能力的提升,获得“机会成本”的一方应该对付出时间成本的另一方进行补偿方显公平。[3]因此,我国法律应完善家事劳动报酬请求权的法律规定,一方面扩大家事劳动报酬请求权的范围,只要有证据证明一方在家庭生活中付出了较多劳动的,另一方应给与合理的补偿,并因此而应该给与付出较多义务方从家庭回归社会过程中必要等待时间,并承担等待时间中必要的生活和学习提升费用。另一方面,用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付出较多义务中Р“较多”概念的内涵,使得司法实践中有具体的操作标准,以免家事劳动报酬请求权因为没有具体的操作标准不了了之。(作者单位:安徽经济管理学院) Р 参考文献: Р [1] 马俊军.平等权宪法规范内涵.行政与法(长春).2009.(04):138-140. Р [2] (英)DavidM?Walker.牛津法律大词典[M].法律出版社.2003:383 Р [3] 马忆南.离婚救济制度的评价与选择.中外法学.2005.(02):226-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