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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大学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经费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36KB

文档介绍
层次人才待遇的暂行规定》,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创造必要条件,用于开展科研工作。Р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青海大学关于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待遇的暂行规定》中引进和培养的高层次人才。Р第二章科研启动经费的申请Р第四条科研启动经费分为科研配套费、科研启动费两种形式。Р第五条申请人根据学校引进人才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情况,申请相应数额的科研启动经费。Р第六条申请人根据个人研究领域和学科方向、结合所从事的专业和所在单位学科发展需要,填写《青海大学高层次人才科研配套费(启动费)经费概预算明细表》,明确科研启动费预期达到的目标以及经费预算、使用计划,报校科技处、计划财务处审核。Р第三章科研启动经费的管理与使用Р 第七条科研启动经费的使用,应坚持勤俭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研究条件和协作条件,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Р第八条科研启动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管理制,经费支出依据学校有关财务管理文件进行管理。Р第九条科研启动经费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1年,超过1年未支出,由学校组织人事部和计划财务处收回剩余科研启动经费。Р第十条科研启动经费不计入科研工作量。Р第十一条科研启动经费可用于科研业务费、科研设备费等。Р(一)科研业务费:包括版面费、印刷费、邮寄费、快递费、差旅费、会议费、交通费、维修费、实验测试费、图书资料费、材料费及其他与科研活动相关的费用。Р(二)科研设备费:包括必备的办公设备、仪器、家具的购置,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发生的专用仪器购置、运输、安装费等。购置设备应当按照国家、学校有关要求购置并办理固定资产申报手续。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学校,由所属部门管理。Р第十二条科研启动经费中不得列支劳务费。Р第十三条科研启动经费使用人员若因个人原因在服务期未满时辞职或调离,剩余资金予以收回,形成的固定资产交回所在单位。Р第四章附则Р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Р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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