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 学校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它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对主要领导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 第二十三条:学校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职、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 第二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Р (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Р (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Р (四)、拒绝接诊病人的;Р (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Р 第二十五条: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