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Р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Р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Р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Р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Р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Р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Р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Р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Р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Р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Р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Р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Р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Р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Р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Р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Р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Р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Р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Р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Р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