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Р 二、承包方应对其派驻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因承包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承包方承担责任及发生的费用。Р 三、在承包方进场施工至交付工程的整个期间,发包方人员除工程师和其他指定的工作人员外,未经承包方现场管理人员许可,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Р 四、承包方应在其施工范围内设立安全警告牌或安全公告栏。Р 五、承包方在进场施工前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未经教育培训,不得上岗作业。Р 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有关部门要求进行处理,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Р第十二条工程质量Р 1、承包方对钢结构工程的施工安装质量和其所提供的材料、制作的构件质量负责。Р 2、承包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设计和招标说明文件和国家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要求施工。Р 3、承包方应建立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或符合其特点的质量保证体系。承包方应按该保证体系运行,有效控制工程质量。Р 4、承包方在施工中应自觉接受工程师的质量监督,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的应及时整改,包括修理或返工,直至达到约定标准。Р 5、工程师的检查、检测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施工的费用和损失由承包方承担,检验合格的则由发包方承担,并顺延工期。Р 6、承包方应按钢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进行评定。钢结构工程主构件安装完工时,应通知工程师进行中间结构验收。验收合格后进入下一道工序。Р 7、如承包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书面报告工程师。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由工程师报质检部门备案;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单位、发包方、质检部门共同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