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捐助等形式的资金来源之外,我国NGO组织的资金来源在很大程度上又需要政府在资金上给予支持,而且这种政府的资金支持又必须是长期的。综上所述,我国NGO组织从最初的设立到成立后的长期发展壮大过程中,都依赖于我国政府的持续支持,因此也造成了我国NGO组织的独立性的缺乏,不利于其应有的社会作用的发挥和体现。Р3.1.2 民间组织登记注册门槛过高Р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要获得法人资格,必须经过规定的法定程序,同时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件。在我国,目前只有极其少量的团体可以免为注册,对于NGO组织,我国政府采取的是归口登记制度马立:《非政府组织发展与政府职能转变》,《社团理论研究》,2006年第2期Р,即NGO组织由国务院的民政部门和县以上地方各级民政部门统一负责登记注册,对于符合注册条件的NGO组织,由上述部门统一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这就是我国NGO组织的登记注册程序,登记完成后,就意味着NGO组织拥有了合法的法人资格。Р但是在我国现行的NGO组织登记注册制度中,对于NGO组织的数量有着严格的控制,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NGO组织在我国的发展。目前,我国关于NGO组织的行政规章制度《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除了在NGO组织的组织性质、人员、活动场所等方面加以规定外,还规定了对NGO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即NGO组织的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登记注册,而由业务主管单位来管理NGO组织的日常性事务。这就形成了NGO组织“必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这对许多自下而上发展的NGO组织而言,形成了一道高门槛。这对于很多由民间人士自发成立的NGO组织而言,由于其自身成立的资金,还有在政府关系上都相对缺乏的条件下,要完成合法注册是相对困难的。因此,在目前这种对于NGO组织在名额、资金都有严格限制的情况下,NGO组织是无法突破这一注册瓶颈的,因而NGO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