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关系,以及其他有关企业经营的信息,这些信息主要来自企业,而不是银行。Р美国企业征信服务的另一个组成部分是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由于美国根据评级机构的市场公信力、资金充足程度、人员素质、系统评估程序、内部监控程序等因素,对信用评级公司实施了严格的确认标准,因此,美国的信用评级公司一般也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认可和接受。Р(二)欧洲征信业的发展Р欧洲的征信系统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由各国中央银行管理,主要采集一定金额以上的银行信贷信息,目的是为中央银行监管和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服务。另一部分由市场化的征信机构组成,主要是美国征信公司在欧洲业务的扩展,一般从事个人征信业务。Р与美国相比,欧洲具有较严格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律,德国1970年订立了《个人数据保护法》,英国也于1970年通过了《消费信贷法》。1995年10月,欧洲议会通过了欧盟的《个人数据保护纲领》,这是欧盟第一个涉及个人征信的公共法律。Р与个人征信相比,各国的法律对企业信用调查业务的管理较宽松,企业信用调查机构基本上都是私营性质的,但对企业信贷信息而言,主要是中央银行或银行业监管机构收集,目的是为满足中央银行和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能的需要,同时服务于商业银行,私人征信机构一般无法得到企业的信贷数据。因为企业信贷数据往往属于商业秘密,也是商业银行主要的利润来源,除非是监管当局的要求,作为贷款机构的商业银行是不会共享企业信用信息的。Р六、我国征信体系建设Р1932年6月,由当时的浙江实业银行、上海商业储蓄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等5家银行共同发起筹建了“中国征信所”,这是我国第一家华资信用调查机构,其服务主要有两项:一是企业的历史和现状调查,二是经济和金融一般情况的调查。Р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实行传统的单一公有制的计划经济体制,企业的生产、交易主要依靠国家信用,银行的信贷统统按国家计划进行,征信需求消失了,征信业自然也烟消云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