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就审批结果和全过程利用多种媒体渠道进行公示决定许可或不许可申请人取件批准的向社会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行政许可流程设定依据《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通过审批的,返回规划股规划股按规定办理,分管副局长审核、局长审定。时限:一般项目为20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鉴定、专家评议或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重要或较大的项目,经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需联合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办结时间为45个工作日。根据《涞水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需上报县政府和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时限,核发建设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投诉途径和方式:电话、信函或直接到我局监察股。初审不合格,一次性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发材料补正通知材料经补充,修改后再次报送局长(审批)规划股对规划审批事项受理要件进行初审规划股(登记)申报单位(申报)通知申请人取件;或通知审批意见(许可、修改、不予许可等)申请人不予许可投根据情况组织或不组织监督部门(局监察股)0312-4530379听证投诉、举报落实、反馈申请人申请应提供的基本资料:(1)申请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明)、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建设工程规划申请书》。(3)土地使用证及附图。(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5)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或协议。(6)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建筑物权属证明;使用拟选址用地,对城市安全、周边环境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应提交证明材料和技术依据。注:所提交复印件均应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