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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货币所有权转的一般规则及其例外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21 |  大小:6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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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如国家划拨资金给具体用款单位,法院为执行生效判决而提取被执行人的现金或划转其在银行的存款;其四,基于盗抢、诈骗等犯罪行为而发生货币的占有转移。Р 除上述分类外,货币的流转还可分为货币现金的流转和通过银行结算程序的货币流转。后者不仅涉及法律问题,还涉及结算程序与技术问题。毫无疑问,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货币流转尤其是因交易行为、经营行为而发生的货币流转及与此相关的法律问题,应为学界研究和法律规范的重点。Р (二)货币的占有即所有——货币所有权归属与流转的基本规则Р 如前所述,基于货币本身的特殊性,货币的所有权具有与货币的占有的一致性,也即在货币的权属确认与权属流转中实行“所有与占有一致”的基本规则。显然,这一规则较之其他财产所有权的变动规则,是极具特殊性的。对此原则的成因,台湾学者郑玉波先生有精辟的论述:Р 其一,由货币之固有本质所使然。货币贵乎流通,并于流通过程中完全湮灭其个性,因而于现实支配(占有)之外,若谓尚有法律的可能支配(所有权),实属不可想象。Р 其二,由货币的价值所使然。货币之购买力,并非基于作为货币之物质素材的价值,一片薄纸(纸币),其本身的材料价值几乎等于零,而仍不失其购买力者,实因国家的强制力及社会的信赖。此种价值属于抽象的,与一般之物先有使用价值、复有交换价值者,不可同日而语。质言之,货币之所在,即其价值之所在。因而对于货币的现实占有人,即不问其取得原因如何,有无正当权利(尤其所有权),而迳认其为货币价值之归属者。进而言之,不承认于占有者以外,尚有所有者存在。Р 其三,由于交易上的需要所使然。于交易上,如货币之占有与所有可以分离,则于接受货币之际,势必逐一调查交付货币之人(占有人)是否具有所有权,否则即难免遭受不测之损害。如此则人人惮于接受货币,货币的流通机能势将丧失殆尽,有碍交易甚巨。为交易上之需要计,货币之所有权必须与其占有相融合、相一致。[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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