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Р5d 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Р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Р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吁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Р信息价编制。Р3)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Р(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Р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市场价格波Р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Р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Р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Р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Р师按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Р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合同争议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Р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工程变更价款调整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己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Р(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