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等工作; (15)政府副职或办委主任:分管科技、科协、教育、体育、卫生等工作; (16)政府副职或办委主任:分管计划生育工作。(二)关于减少县级党委副书记职数的去留安排问题。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减少地方党委副书记的人数,着眼点在于提高效率,简化工作层级,无疑是非常英明的决策。但要做好这项工作,就一定要将现任的副书记去留问题解决好,这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党中央必须出台政策措施。如果让地方党委来决定减少自己的副书记,可以说阻力非常之大。试想,人家好不容易才升到副书记位置,你让他下课,能心甘情愿吗?因此,我们建议,对于减少的县级党委副书记的去留安排,必须高度重视,逐步推进,绝不能搞一刀切。我们认为: 1、对身体较差、年龄较大的领导干部可改任非领导职务或提前离岗退休静养; 2、对有一定专长但领导能力欠缺的技术性干部,可安排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3、对年轻且有一定领导能力,但又不适合继续留任副书记的,可安排任人大主任,或政协主席,或常委会成员兼任政府副职等; 4、对主动让位的副书记,可实行一次性奖励。(三)关于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职数及组成结构的问题。按照适当减少专职党务干部、逐步实行党务领导干部兼职的原则,县级人大主任、政协主席可由党委常委会成员兼任,政府副职应吸收到党委常委会中来,这样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根据地方人大、政府、政协的职能和按照分类设置领导职数的原则,我们的建议: 1、县级人大除1名正职外,应分设3—5名专职副职,1名兼职副职,便于分块分线联系政府职能部门,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的监督。 2、县级政府除1名正职外,应分设7—9名副职,或只设政府常务副职,其他政府副职或改为办委主任吸收进常委会,分别负责一块一线工作。 3、县级政协除1名正职外,应分设2—3名专职副职,4名兼职副职,分别对口联系党委、政府部门一块一线,确保民主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