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Р 2、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报批申请表(1份)。Р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蓝线图或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及规划设计条件复印件(各1份)。Р 4、总平面规划图(3份)。Р 5、工程管线规划及综合管网规划图(3份)。Р 6、主要建筑平、立、剖面图(3份)。Р 7、透视图(鸟瞰图)。Р 8、全套电子文件。Р 9、其它附件。Р 第八条 用地面积3公顷以上或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应由我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规划设计方案评审,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方可进行审批。大型项目或重点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前,应报市规委会议进行审查。Р 第九条 报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文件尚需要修改完善的,我局应向申报单位提出书面修改意见。Р 第十条 报批的规划设计图纸应同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和规划设计单位出图专章。Р 第十一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审批前视项目情况应征求消防、环保、建设、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Р 第十二条 涉及公共利益或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审批前应听取申请人、利益关系人的意见或向社会公示。Р 第十三条 我局依法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进行审批或报批。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报批文件资料齐备后,我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Р 第十四条 未取得规划设计条件或不按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设计;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弄虚作假;设计成果的内容、深度、图示等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受理或审批。Р 第十五条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原则上不得变更。Р 确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建设条件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应自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提出书面的变更申请,经审查确需变更的,按程序组织修改,重新审批或报批。Р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