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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行医”宣传资料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28KB

文档介绍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Р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Р 4、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Р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Р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Р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Р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Р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Р摘自:《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Р 临澧县卫生监督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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