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或不定期地派人检查隐患点的安全管理落实情况。Р 第十三条本单位根据在用设备的特点和实施应急救援的要求,配备的必要设备、工具、救援物品等,存放于仓库,由专人保管。Р事故报告与现场保护Р第十四条本单位如有叉车事故发生后,第一发现者应立即向叉车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长报告,做到: Р(一)组长按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迅速启动应急救援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Р(二)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Р第十五条本单位如发生重大事故后,现场叉车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最高负责人应尽快引导有关部门事故处理人员迅速进入现场。Р第十六条本单位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Р一) 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Р(二) 事故发生地点; Р(三) 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 Р(四) 事故设备名称; Р(五) 事故类别; Р(六) 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Р第五章应急处理Р第十七条叉车事故如发生后,本单位的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主管、分管领导、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按照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采取积极有效的抢救措施。叉车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人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叉车事故发生后,本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本预案。当组长不在时,应按顺序由副组长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抢险救援工作。Р第十八条如发生叉车事故,叉车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除按规定报告外,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并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为防止事故扩大、抢救人员或者疏通通道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设施时,应当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录像或者拍照。Р第十九条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本单位各部门、人员应积极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Р第二十条参加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预案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